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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9年11月14日 10:41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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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工大   校发〔2013〕1号     签发人:邢永明


    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信息化建设与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经2012年12月28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内蒙古工业大学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工业大学

    一三年一月十一

     

    主题词:信息化建设  管理办法  通知

    内蒙古工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3年1月11日制发上传办公自动化系统

     

    内蒙古工业大学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保证信息化建设的实效性与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数字校园平台在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方面的保障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教育部有关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在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负责全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小组由分管学校信息化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校内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构成。

    第四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包括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学校信息标准的建设与管理以及信息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的制定。具体内容有:

    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运行、协调管理以及信息网络安全技术防护的规章制度;明确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中校内各部门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发布学校信息标准;研究讨论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处室及各学院负责人,负责信息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责任落实、信息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措施检查、信息网络安全事件技术查证等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开展合理性、科学性的技术论证工作,开展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成果验收、信息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的评审工作;对学校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部门的重大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学校信息标准的起草与制定、数据质量维护以及数据共享流转机制的制定工作。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网络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起草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负责起草学校信息化建设、运行与管理及信息网络安全技术防护的规章制度;负责协调落实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协调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的集成与整合,并为各部门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组织协调学校信息标准的制定和公共平台的应用推广与培训,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需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领导与信息管理员,信息化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各职能部门、各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信息安全技术防护工作,落实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执行效果;部门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和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维护,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切实做好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各项信息化建设工作,完成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任务。

    第三章 信息化规划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我校实际,组织编制我校信息化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经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结合自身发展建设需要,梳理本部门公共服务和业务需求,组织编制本部门的信息化规划或行动纲要,鼓励业务相关的各部门联合编制跨系统、跨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

    第四章 信息化标准

    第十二条 信息化标准包含数据集标准、信息编码标准、数据交换接口标准、数据交换流程标准、二次开发接口标准等,是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的重要基石。

    第十三条 学校信息化标准由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标准草案,各部门设专人负责信息化标准建设与管理工作。标准制定工作主要依据国家标准、教育部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结合我校实际进行调研、会商,标准草案提交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信息系统建设要严格遵循“统一标准”的原则。已建信息系统,在后续升级改造中逐渐采用学校标准,新建信息系统则应严格遵循学校已有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化标准的修订与完善工作由信息化标准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学校发展适时整理,修订结果提交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各个部门信息标准的落实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五章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数字校园应用平台的开发与集成,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基础应用,各类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信息应用系统等。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立项、统一经费划拨、统一验收管理的原则。

    第十八条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学校发展情况、财力状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项目申报,对所申报的项目需从业务需要、目标效益、项目成本、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立项报告(项目申请书),同时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评估表》(以下简称《技术评估表》)(见附件),报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出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应首先报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评审,评审中参考信息化建设专家成员的论证意见,再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向学校报批。信息化建设专家成员负责审查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重点考察对学校信息标准的使用情况、对外数据共享接口情况、部门间业务联动接口等情况,以避免“信息孤岛”的重复产生。论证结果填写到《技术评估表》中的“技术评估”部分。

    第二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制。项目经立项批准后,立项单位应及时确定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招投标、财务、审计相关制度组织项目实施,专款专用、有序推进项目进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国资及审计部门按照财务、招投标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完成后,责任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认真总结,并编写项目完工报告。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依据项目立项申请书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凭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签署的项目验收合格书履行项目经费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果和信息资源应作为学校的软件和信息资源集成到学校信息门户和数据共享平台上,保证信息更新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建设部门负责所建应用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对系统数据及时更新维护,同时配合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工作。各部门信息管理员应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应用系统培训活动,熟练掌握各应用系统的操作方法,及时做好部门内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好应用系统的推广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包括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测试报告等)应按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要求进行归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根据“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的建设原则,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等硬件设施均由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申报,对于未提交《技术评估表》的项目,学校网络中心不提供技术支持或服务器托管服务。

    第六章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基础设施是实现校园信息化的根本,计算机相关的硬件和软件更新变化很快,为方便全校信息系统集成和信息共享,有必要对基础设施的规划和使用进行规范的和统一的管理。学校网络中心是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购买接入校园网络的网上共享设备和系统软件(包括服务器、网络交换机、网络存储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等)应选择学校使用的主流产品。同时,为了提高服务器、存储系统等计算资源的利用率,提高运行的安全性、降低采购及运行成本,原则上服务器、存储系统由学校网络中心统一规划实施,统一管理和维护。学校网络中心为校内各部门集中提供基础计算设施的托管环境,包括网络服务器、存储设备、容灾备份设施、标准机房环境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楼宇之间的光缆通信系统由学校网络中心统一规划,申请立项实施并负责维护。新建、扩建和大修楼宇内的网络基础设施应先由使用单位提出需求,再按“楼内综合布线系统学校基建处申请立项、建设,楼内基础网络设备系统由学校网络中心申请立项、建设”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八条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完工后应提交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图和测试报告,并经学校网络中心抽检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学校已建楼宇内的综合布线系统、楼内网络设备由学校网络中心负责维修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基础设施是实现和保障信息化应用的重要基石,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均负有保护光缆等网络通讯基础设施安全的责任,在使用中不得任意变更、挪用已有设施,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已有设施。对于私自盗用、未经允许进行改装以及其他施工造成基础设施损坏时,需承担相应的赔偿及维修责任。

    第七章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分为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内容安全三个方面。网络安全是指校园网基础设施的安全,包括光纤通信线路、网络布线和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互联设备;系统安全是指承载校内各种应用系统的服务器、软件运行环境以及系统数据的安全;内容安全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方式发布的各种信息中具体内容的安全。其中网络安全、系统安全中涉及技术方面的,由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内容安全方面由学校网络信息管理领导小组总体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分级负责制进行。在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学校网络中心主要负责对校园网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对学校数据中心内各基础服务器的运转情况进行监测,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升级,对数据进行统一备份,保障校园网的畅通运行和各基础服务器的正常运转。学校各部门负责其业务信息系统、主管网站、托管网站上的系统安全及内容安全,负责业务系统的权限管理和数据安全,做好必要的数据备份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业务信息系统需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在自治区公安厅的指导下,进行系统定级、备案、测评及整改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学校网络中心有权按照国家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实行校园网实名上网认证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对自己的校内统一身份认证账号和上网账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如出现他人盗用账号造成违法后果的,账号所有者负有管理责任。

    第八章 信息化工作激励机制

    第三十五条 信息化工作应纳入部门工作考核范围,部门应在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中写明信息化工作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统一设立信息化建设日常管理及维护经费,用于支付信息化项目在实施过程管理、数据维护、信息化技能培训等经费的开支。此经费由各部门申报、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评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管理,各部门可根据信息化建设实际需要申请使用。信息化建设日常维护经费需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推进学校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年进行信息化工作的评优工作,对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成绩优秀的部门和信息管理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内蒙古工业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评估表

    项目建设内容(由信息化项目建设部门填写)

    项目名称

     

    使用部门

     

    系统负责人

     

    服务功能

    系统提供的主要服务,功能

    业务信息

    系统所承载的业务信息(存储的数据)

    系统

    运行环境

    软件

    操作系统的名称、版本等信息

    硬件

    服务器或计算机的配置参数信息

    系统技术

    方案

    可另附文档说明

     

    建设方案技术评估(由信息化建设项目论证专家组填写)

    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的

    评估意见

    论证方案技术方面的合理性、可行性,同时重点考察对学校信息标准的使用情况、对外数据共享接口情况、部门间业务联动接口情况等,以避免“信息孤岛”的重复产生。

     

    管理维护工作职责界定

    信息化项目

    建设使用部门

     

    网络

    中心

     

    技术评估负责人

     

     

    项目建设部门(签字盖章)              网络中心(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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